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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領務服務 護照申請換發1/13巡抵烈嶼
記者:楊水詠 / 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發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9年第一次金門行動領務服務,將於十三日巡抵烈嶼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服務,受理民眾申請(換)護照及護照加簽;其中,申請新照及換發之一般性案件將於二十日寄發、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廿一日寄發、護照各項修正或加簽案件十六日寄發,屆時護照將統一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為領取,並以快捷方式代送到府(收件地區以臺灣及各離島為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金門「行動領務」服務將於十三日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止,假烈嶼鄉戶政事務所受理普通護照之申請、補、換發業務(均不含速件之申請),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另,除以上應繳規費外,申請人須另繳交由郵局寄送新照之快捷費用,該筆費用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標準辦理。至於護照各項修正或加簽之申請為免費之服務,惟仍須繳交由郵局寄送護照之快捷費用;在國外具役男身分之申請人應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或於返國後始得申辦,未入境者不得委託代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金門「行動領務」服務、申請普通護照說明書、遺失未逾效期護照補發申請及護照污損換發說明書、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及加頁說明書、護照郵件郵資表等供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醒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第一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並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繳交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一式兩張,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還有在申請普通護照時,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限非首次申請護照者);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在國內、外年滿十四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已出境役男應向駐外館處申請護照)之護照效期皆為十年(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仍以五年為限)。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未成年人原則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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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