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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委員會審議通過3加1項變更計畫案
記者:楊水詠 / 縣府報導

副縣長李增財昨主持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委員會會議。
(楊水詠攝) 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次委員會會議於昨日召開,由副縣長李增財主持,採視訊及現場方式舉行,經都委會委員審議後,照案通過提會審議的案件三案,外加臨時動議案一案。同時,針對因徵收造成畸零地議題,都委會委員建議應該妥善處理,以維護和保障土地權益人的權利。
縣都委會委員會於昨日下午二時起,假縣府大禮堂會議室舉行,分別審議通過提會審議案件三案,計有:(一)、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配合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開發)案。(二)、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案。(三)、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另臨時動議一案,則是臨時動議-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縣都委會委員審議第一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配合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開發)案,緣起於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原於85年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中劃設為住宅區,其後並於86年擬定之「金門特定區計畫(安岐國宅地區)細部計畫」中,配合國宅使用劃設區內各項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而為建立金門縣閩南厝建築聚落示範區域,於95年公告實施之「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原金寧鄉安岐國宅住宅區併同周邊之機關用地變更為閩南建築專用區。
鑒於該專用區土地非位處自然村專用區,不符合行政院91年函示八種特殊情形,故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現況調查,金寧鄉寧湖三劃段254-2地號等土地上有一墳墓僅「墓埕、土神」被劃入本案第一期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之綠地用地上(綠7),而「墓身」位於開發範圍外之保護區,該墳墓為明代洪旭墓塚之一,對金門暨後豐港洪氏宗親深具歷史價值與意義,考量倘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及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遷移「墓埕及土神」恐破壞該墳墓之完整性,且該墳墓位於本開發案範圍邊界之綠地用地上,調整區段徵收範圍尚不致影響本案整體規劃內容,故將墳墓排除於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
另其考量基地開發後聯外道路銜接,故將臨頂林路側尚未依計畫寬度開闢完成之部分II-8-21.5M主要計畫道路納入細部計畫範圍;再者計畫區東南側劃設之八公尺聯外道路(細1-2),考量未來道路開闢之延續性及整體性,爰該部分將排除於閩南建築專用區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基於前述因素,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原則:1、保留古墳完整性,維持歷史價值與意義。2、提高區段徵收開發可行性。3、聯外道路可及性及開闢完整性。
至於第二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案,緣起為建立金門縣閩南厝建築聚落示範區域,同時紓解金寧鄉可建築土地之現實發展需求,並提供地區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縣府於95年公告實施「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原安岐國宅住宅區併同周邊之機關用地變更為閩南建築專用區。
又基於該專用區土地非位處自然村專用區,依84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之決議「1、非屬自然村部分,均應另擬細部計畫,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前不得發照建築。2、非屬自然村,且新劃設為都市發展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以依法公平合理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故本專用區後續需擬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其後為促進閩南建築專用區能進行整體開發供作建築使用,同時也為因應該專用區對外聯絡道路需求,考量必要性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及地籍完整性等因素,爰辦理「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案於105年經縣都委員會第74次委員會議審決,並經107年公告實施,其考量閩南建築專用區東南側部分,軍方表示仍有軍事用途,爰採分期分區辦理,劃設約10.04公頃第一期閩南建築專用區與約2.38公頃第二期閩南建築專用區,總面積共約12.42公頃。另劃設公園兼供污水處理場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含園林道路)用地面積約8公頃。
按都市計畫法第七條規定,主要計畫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細部計畫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然「閩專細計」除劃設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外,另於特定區主要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劃設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公園兼汙水處理場用地、綠地用地。因此,為避免因主要與細部計畫分區不一致,造成日後執行疑義,爰辦理本閩專區範圍調整變更案。其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陳情案計一件,亦提會審議。
該案為配合「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除劃設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外,為考量區內整體規劃配置及主要計畫閩南建築專用區周邊土地能為相當之使用,乃將周邊部分主要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納入閩南建築專用區,而基地開發亦需有聯外道路進出,故於主要計畫農業區劃設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因細計部分規劃內容涉及主要計畫內容之變更,亦有待主要計畫調整變更後才能有較完整的處理,有時程之迫切性。另為避免因主細都市計畫分區不一致,造成日後執行疑義,故配合「閩專細計」辦理主要計畫變更。其審議通過意見為園道用地原即於107年公告實施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寧鄉安岐閩南建築專用區及周邊聯外道路)細部計畫」劃設,惟考量主細計一致情形爰辦理本次變更,另案係配合後續區段徵收工程執行,後續送內政部審議。
有關第三案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緣起變更金門特定區(金城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前於105年縣都委會第79次會議、106年縣都委員會第80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提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其中第二階段經110年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核定後由縣府於110年公告發布實施。
其原審定內容主要計畫變更案變4-18案,變更金門縣體育場範圍內兩條主計為編號道路,依檢討變更原則變更道路用地為體育場用地。該案細部計畫案於縣都委會第79次會議審定係將原主計未編號道路變更為細部計畫道路(細部計畫變更案變4-15、變4-16);再提會審議考量兩計畫道路其性質係為金門縣體育場園區內道路,且權屬皆為公有,為利後續體育場用地整體規劃利用,維持體育用地完整性,擬於金成地區細部計畫案,解編該二條計畫道路,變更為體育場用地,經審議為利後續體育場用地整體規劃利用,且本案無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大會照案通過,免再辦理補公開展覽。
在臨時動議-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經縣都委會110年審議修正通過並辦理第一階段公告發布實施,其餘部分案件(4案)於110年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其次,部分案件經檢視應再行調整計畫討論內容:(一)、變3案(武德新莊舊國宅社區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六種住宅區):(1)、變3案係考量舊國宅社區未來重建需求,參酌金城地區細部計畫規定檢討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第六種住宅區,並辦理公開展覽。(2)、經檢視武德新莊區域,南側街廓之建築,非屬舊國宅社區,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3)、案並經110年與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未有其他建議。(二)、變1案配合乙種工業區(工乙五)範圍內地形調整公共設施配置案:(1)、變1案係考量原「國順街西側工乙│五市地重劃地區」執行困難,爰調整公共設施配置,並辦理公開展覽。(2)、案經第二次公開展覽,未有人民陳情建議。(3)、因該區域係「國順街西側工乙│五市地重劃地區」,後續應納入都市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予以明示。經審議修正本案計畫書因未涉實質計畫內容,照案通過免再辦理公開展覽。
此外,有關陳情案件說明: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屆時,縣府將實地勘查,依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另一併徵收應以現金補償,不得領取抵價地。2、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其係依據「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金門縣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及「金門縣辦理土地徵收水產養殖物及畜產遷移費查估基準表」規定辦理。另,屆時於公告徵收時,將一併通知相關權利人知悉。3、另查「土地徵收條例」第34-1條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故安置以弱勢住戶為對象,縣府將遵循上開規定及衡酌開發範圍內設籍居住人口等情形,研議訂定以房租補助為主之安置計畫。4、陳情內容未涉都市計畫事項,納入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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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