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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17商品標示法宣導於金門大學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2月16-17日,假金門大學辦理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宣導,呼籲鄉親及遊客購物應注意商品標示,現場並發送有完整商品標示之宣導品,讓參與者知道商品標示法的重要性,並瞭解商品標示法無法簡稱商標法等相關法令認知。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配合金門馬拉松活動辦理商品標示法等宣導,活動並依據法令基準內容設計,於舞台區辦理有獎徵答,讓參與人員學習商品標示相關認知,瞭解各類商品有不同的標示基準需遵循,以避免消費爭議;在此也提醒業者,市售「韓國服飾」係民眾經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不實或不全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切勿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建立良好商譽,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建設處指出,商品的正確標示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重要消費考量,本次活動讓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的正確觀念更廣為人知,並呼籲廠商製造及進口符合相關標準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須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才能於市場銷售,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一)商品名稱。

(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五)尺寸或尺碼。

(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服飾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服飾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 點閱次數:460
  • 上版日期:1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