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將屆,民眾喜愛於中秋團聚賞月時烤肉應景,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呼籲,市面上之烤肉用品,如烤肉爐、烤肉網、烤肉架、烤肉刷、烤肉叉…等等,均需依商品標示法標示,才能流通進入市場販賣,為確保消費安全及保障自身權益,請民眾於選購烤肉相關用具時,宜選擇有完整之商品標示之商品。
建設處指出,鄉親們選購商品時,務必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看清楚商品標示說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避免產生消費糾紛,多一分用心,商品就能用得安全又有保障,以免因疏忽而造成身體的傷害,在此也呼籲企業經營者,商品於上架銷售前,應依規定做好正確標示,以免誤觸法規而遭受處分,充份瞭解選購及販售商品時應注意事項,保障消費者用的安全,牢記聰明消費新觀念,避免影響自身消費權益。
建設處表示,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訂定相關標示基準,目前計有服飾類、織品類、鞋類、文具類、玩具類…等,計11類基準,其中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消費者可依商品類別查詢應標示哪些項目,完整之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法令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下載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