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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嬰幼兒窒息殺手 這5項產品千萬勿用」之回應說明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有關媒體報導「嬰幼兒窒息殺手 這5項產品千萬勿用」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為營造兒童友善且安全之成長環境,針對該5項產品(下拉式嬰兒床、洗澡椅、布料嬰兒背巾、床圍及厚毛毯),標準檢驗局已制定CNS 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CNS 11676「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床」、CNS 16024「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沐浴椅」、CNS 16006-1「兒童照護用品-嬰兒揹帶-第1部:框架式揹帶」、CNS 16006-2「兒童照護用品-嬰兒揹帶-第2部:軟質揹帶」、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等相關國家標準,標準檢驗局將持續關注國內消費者需求、美國CPSC及歐盟RAPEX等消費性商品安全相關訊息,並定期檢討標準妥適性,以適時規劃制修訂相關國家標準。

二、標準檢驗局已公告「毛毯」等毯類商品自103年7月1日及「兒童用床邊護欄」自106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凡輸入或產製前述商品皆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可上市陳列銷售。

三、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針對民眾關切兒童用品議題,標準檢驗局今(108)年已規劃辦理前揭5項兒童產品市購檢測計畫,將依據商品檢驗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及進口商/製造商進行回收改善,以避免不安全商品流入市面,並適時將商品抽驗結果發布新聞稿及公告於該局網站,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另倘經調查發現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本局將優先評估納入應施檢驗商品管理,以保護消費者安全。

四、呼籲家長切勿將嬰兒在無成人照顧下,單獨留置於「嬰兒床」、「嬰兒沐浴椅」等嬰兒照護產品中。購買相關產品必須先瞭解產品之使用年齡及體重限制要求,家長於使用產品前必須詳閱產品使用說明書及警告注意事項。

 

  建設處也進一步指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其中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3.製造年、月。

4.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5.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6.主要材質。

7.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8.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警告標示,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條第七款;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10.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如欲進一步瞭解完整之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瞭解,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再次提醒商品有標示,消費最放心,購買任何商品都要記得注意標示,以維護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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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