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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手推嬰幼兒車」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手推嬰幼兒車是攜帶嬰兒或幼兒外出時的好幫手,也是不可或缺的育兒用品,為確保市售「手推嬰幼兒車」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8年上半年在婦幼用品專賣店、連鎖藥局及購物網站,隨機購樣10款「手推嬰幼兒車」進行檢測,結果1件之「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項目均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手推嬰幼兒車」係依據CNS 12940「手推嬰幼兒車」國家標準檢測「尺度」、「車台穩定性」、「煞車位移」、「動態耐用性」及「靜態耐用性」,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請參下方連結內附件):

一、品質項目:

(一)「尺度」、「車台穩定性」、「煞車位移」及「靜態耐用性」:10件全數符合規定。

(二)動態耐用性: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不符合情形為經動態耐用性試驗後,座椅支撐架脫落。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不符合情形為無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8),不符合情形為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項次8)不符合規定者,已通知業者立即下架停售,並限期回收或改正,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將依「商品檢驗法」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手推嬰幼兒車」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家長購買及使用手推嬰幼兒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商品本體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再行購買。(圖例如下;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圖例如附),並請檢查是否有完整之標示及附有使用說明書。

二、使用前應熟讀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應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及警告事項執行各部分之操作。

三、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構件時,務必使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距離,以免造成嬰幼兒受傷。 

四、使用手推嬰幼兒車時,應先確認車台之鎖(固)定裝置是否均確實定位,方可將嬰幼兒抱入車上。

五、將嬰幼兒放置在手推嬰幼兒車上時,需將安全帶調整為適當鬆緊,並正確的扣合及使用,且不要將嬰幼兒單獨留在車上而無大人看護。

六、當嬰幼兒在手推嬰幼兒車上時,勿將整個車台向上提起,以避免車台意外收合而夾傷小孩。

七、使用手推嬰幼兒車時勿搭乘電扶梯,應改搭電梯,惟進出電梯時應注意安全,勿使車輪卡在電梯門(樓板與電梯地板之間)的縫隙,以防被電梯門夾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呼籲,消費者於選購時應先作適度的判斷,務必購買商品標示合格商品,養成留意標示上說明、應注意事項…等使用規定的習慣,避免造成人身安全,引起不必要的消費爭議,另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四)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五)主要成分或材質。

(六)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七)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八)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請務必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詳細之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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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