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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嬰兒枕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8)年5至6月購樣30件市售嬰兒枕(台北市及新北市實體商店10件,國內網路20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品質檢測部分全部合格;商品標示部分有23件(網路18件)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11件(網路10件)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市售嬰兒枕,已由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並加強網路零售業交易之管理。
  為維護嬰兒之生命安全,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市售嬰兒枕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品質部分送請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依CNS15290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1.游離甲醛2.偶氮染料及3.有機錫等;標示部分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進行商品標示查核,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查核有無商品檢驗標識。同時邀集主管機關及社團法人臺灣兒科醫學會進行識別判斷用語是否妥適。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有7件完全符合規定,有23件不符合規定,說明如下:(詳如連結內彙整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30件完全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部分:有23件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違反商品標示法,主要違反原因:1.未依規定標示纖維、填充物成分及重量百分比。2.未依規定標示洗燙處理方法。3.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4.未以繁體中文標示或未標示生產國別。5.未標示尺寸或尺碼。(編號3.5.6.7.10.11.12
13.14.15.16.17.18.19.20.22.23.24.25.26.27.29.30)。
三、商品檢驗法部分:有11件無商品檢驗標識違反商品檢驗法之規定。(編號5.15.16.18.20.22.23.24.25.27.30)
四、疑有廣告涉及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有2件,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將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研議是否涉嫌違反藥事法69條之規定。(編號1.26)
       本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2次會議決定,請經濟部及衛福部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一、    請經濟部針對3歲以下嬰幼兒者使用之織品,不論商品上及網路用語應使用適當之文字,並要「標明注意事項」,例如謹慎使用「塑頭型、防扁頭或防偏頭」之文字,標明嬰兒睡眠區域無須使用枕頭及使用枕頭可能造成窒息等注意事項。
二、    請經濟部對嬰兒枕芯之材質應納入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之物理性安全要求,以預防枕芯為顆粒狀,包布可能爆裂漏出造成嬰兒誤食、窒息或嗆傷之危險。
三、請衛福部加強宣導1歲以下嬰兒睡眠環境,不需使用枕頭之觀念,以有效避免嬰兒發生窒息情形。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指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其中織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織品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四)纖維成分;如有填充物者,應另標示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請消費者於選購時應先作適度的判斷,也提醒鄉親務必購買商品標示合格商品,養成留意標示上說明、應注意事項…等使用規定的習慣,避免造成人身安全,引起不必要的消費爭議,讓標示不全商品不買,成為一種良好習慣,杜絕不良製造商及企業經營者,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詳細之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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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