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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直排輪鞋」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踏著「直排輪鞋」追風,是國人喜愛的休閒運動之一。為了讓民眾能夠瞭解「直排輪鞋」產品之安全性且放心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7年第三季在線上購物網站、大賣場、體育用品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3件「耐水平撞擊性」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均全數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620「直排輪鞋」,進行「外觀」、「突出部分及邊緣」、「制動器」、「結合性」、「耐水平撞擊性」、「耐衝擊性」、「耐久性」及「構造」等共8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檢測結果如下(請參下方連結內附件):
一、品質項目:
(一)「外觀」、「突出部分及邊緣」、「制動器」、「結合性」、「耐衝擊性」、「耐久性」及「構造」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耐水平撞擊性」項目:計3件(項次4、6及7)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撞擊後鞋殼破裂(項次4及6)或可調整長度之鞋身調節機構斷裂(項次7),致使用者有滑倒受傷之虞。
二、標示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均全數符合規定。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項次4、6及7) ,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該商品,屆期違反前述限期回收或改正命令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直排輪鞋」商品已列屬應施(強制)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直排輪鞋」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直排輪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站: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pqn/uqi5101f.do)
二、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產品規格及型號等各項中文標示是否清楚。
三、請依照體重挑選適用之「直排輪鞋」種類(第一種:使用者之體重為20~100kg者。第二種:使用者之體重為20~60kg,且足長不得超過260mm者。惟可調式鞋殼,其可調整長度超過260mm者屬第一種。)
四、請檢查直排鞋輪之外觀是否完整,與人體接觸部位是否圓滑安全。
五、為避免運動傷害,使用前應檢查直排輪鞋組件、制動器(剎車)、束緊裝置之完整性,並選擇適合個人尺碼之直排輪鞋。
六、應配戴合適之護肘、護膝、頭盔等護具。
七、避免在夜晚進行直排輪活動,以免因視線不良產生意外。
八、選擇平滑,沒有水、砂子、砂礫或塵土的使用場地,尤其要避免在街道、車道等危險場地進行直排輪活動。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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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