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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商品標示法闖關活動於金湖國小兒童節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4月2日,假金湖國小辦理商品標示法宣導,現場以小組闖關方式,闖關卡集滿點數後,即可兌換有完整商品標示之宣導品,讓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的正確觀念更廣為人知。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於金湖國小兒童節慶祝活動-「我們一童闖關趣!」,舉辦相關法令宣導,透過活動不僅讓師生、家長們瞭解更多相關法令認知,同時學習各類商品有不同的標示基準需遵循,在選購時宜看清楚標示,以避免消費爭議;現場除了商品標示法闖關,另也響應政府實施商品標示法,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呼籲鄉親購買完整商品,活動教學的內容不僅是目前國小社會課本裡的知識,同時成為闖關主題,將課堂上的學習延伸到活動中,加深了學生們的印象,並針對低年級教導認識ST安全玩具標章,和學童們一起傳達商品有標示,歡樂長見識的消費新觀念,育教娛樂的商品標示宣導,引起學子們很大的共鳴與回響。 

 建設處指出,商品的正確標示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重要消費考量,商品標示不實或不全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從小紮根聰明消費的觀念,減少消費糾紛,維護社會大眾用的安全。

  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本次活動教導主題包含文具商品標示基準內容。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第二條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依性質分為二類:

(一)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

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如修正液、油性筆、印台等。

2.黏著類文具:如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如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等。

4.光學類文具:如雷射筆等。

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二)一般性文具商品:前款以外之文具商品。

第三條應標示事項

(一)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二)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3.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4.主要材質或成分。

5.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

6.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

7.警告標示。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 點閱次數:406
  • 上版日期:108-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