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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高溫炎熱,提醒選購冷氣機應符合商品標示法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炎熱的夏天,民眾都會使用冷氣機,使生活環境得以舒適,尤以怕熱的嬰幼兒,更是離不開冷氣房,每年6月到9月是冷氣機需求高峰,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提醒業者,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不可販售不合格商品予消費者,以保障消費權益。

  選購冷氣機時,除依照使用環境、個人需求,選擇適當廠牌及機種,並應注意是否符合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硬體商品標示規定,另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下,訂定「服飾」、「織品」、「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玩具」、「文具」、「瓷磚」、「鞋類」、「電器及電子」、「低動能遊戲用槍」等11種商品標示基準,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其中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應標示事項如下: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再次提醒應選購標示合格之商品,才能買的安心,用的放心,完整之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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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