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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吹風機(整髮器)」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吹風機(整髮器)是家庭中必備吹乾頭髮的電器用品,可使頭髮更加柔順不糾結,還可以依個人喜好搭配不同的烘罩,簡單整理出自己喜愛的髮型,方便且實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吹風機(整髮器)」主動進行查核,於107年上半年間在各大賣場、3C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2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CNS 1497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法」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23「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2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進行「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低頻磁場」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請參連結內附件):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低頻磁場」全數符合規定。
(二)「電磁相容性測試」計3件(項次1、7、9)不符合規定,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傳導或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2件(項次1、9)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經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一)項次1:負離子產生器。
(二)項次9:電子零件(X電容器)。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項次1)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
1、開關標示。
2、使用說明書警告事項。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項次1、7、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 條之1 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計2件(項次1、9),因均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1),因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吹風機(整髮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吹風機(整髮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圖例如附)之「吹風機(整髮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 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吹風機。
四、使用吹風機時不得接近裝水的浴缸、洗臉盆及其它容器,若在此環境使用,則建議在屋內配電盤內將提供給浴室使用的電氣線路上,安裝一個跳脫靈敏度電流不超過30mA的漏電斷路器,避免吹風機碰到水源產生觸電之危險。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應標示事項: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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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