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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醒折合桌商品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建設處

  有關媒體報導嘉義8歲女童遭折合桌夾胸不治之憾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已派員調查及瞭解事故發生原因,並辦理市場購樣檢驗,如檢測結果發現該商品有安全疑慮,標準檢驗局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得命令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

  為保障民眾使用折合桌之安全,標準檢驗局將邀集相關業者召開說明會,並儘快將「折合桌」列為強制性檢驗商品,依國家標準CNS 15185「折合桌」實施檢驗,檢驗項目有「外觀檢查」、「操作性檢查」、「安全裝置可靠度試驗」、「穩定性試驗」、「可觸及之孔洞、間隙試驗」等安全性試驗項目。

  為防止折合桌造成孩童夾傷意外事故再發生,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製造廠商或進口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使用折合桌商品時,務必將安全裝置扣上,特別是絕不可讓孩童搬移或攀爬折合桌,並應避免孩童在折合桌附近玩耍嬉戲;不使用折合桌時,也應收納妥當,存放於孩童不易接觸的地點,才能有效避免孩童被折疊桌夾傷、壓傷或卡住等意外事故發生。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該法令、基準為經濟部所訂定,目前計有文具、玩具、服飾、織品、鞋類、嬰兒床、手推嬰幼兒車、嬰兒學步車、電器及電子商品、陶瓷面磚、低動能遊戲用槍…等11類基準,其中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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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