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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桌上型喇叭」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隨著科技的發展,個人電腦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憑藉個人電腦產品的盛行,「桌上型喇叭」也幾乎成為消費者在使用個人電腦時必備的配件,透過連接個人電腦或利用藍芽連接筆記型電腦即可播放音樂,廣受消費者青睞,為確保市售桌上型喇叭之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7年第3季針對市售桌上型喇叭加強市場檢查,該局派員赴國內各大賣場、網路拍賣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共計2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輻射干擾試驗」項目計1件不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不符合及「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依據檢測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國家標準CNS 13439「聲音與電視廣播接收機與相關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品質項目。
二、標示查核: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請參考下方連結內附件):
一、品質項目:
(一)「傳導干擾試驗」項目:全數符合。
(二)「輻射干擾試驗」項目:計1件(項次18)不符合規定,樣品於正常使用時,其經由空氣傳播之輻射性干擾的射頻能量在頻段30~1000MHz超過標準限制值規定。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計5件(項次4、6、15、18、20)不符合規定,其中4件(項次4、15、18、20)外觀構造或內部設計結構經比對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另1件(項次6)查無原始證書資料無法進行比對,涉及逃檢。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3件(項次6、14、18),商品本體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項次18),未標示廠商資訊。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18),除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外,該件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計5件:
(一)屬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計2件(項次4、15):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違者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
(二)屬驗證登錄者計3件(項次6、18、20),項次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並依同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及限期回收或改正;項次6另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項次18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三、「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3件,經查證項次14確有完成檢驗程序,惟未依原證書資料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項次6因查無原始證書資料涉及逃檢、項次18 因品質項目不符合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方式如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說明。
四、「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18),因該商品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及基本設計變更,處置已如前述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桌上型喇叭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桌上型喇叭」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的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 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應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
三、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五、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產品。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建設處也進一步指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其中電器及電子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完整之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瞭解,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再次提醒商品有標示,消費最放心,購買任何商品都要記得注意標示,金門縣政府關心您的購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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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