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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等法令宣導活動配合新春假日花市登場
  • 發布單位:建設處

  為讓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的正確觀念更廣為人知,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昨日(1/20),假林務所小木屋前廣場辦理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宣導,現場以有獎徵答方式,答對者即可兌換有完整商品標示之宣導品。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特配合林務所新春假日花市活動,舉辦商品標示等法令宣導,並依據法令基準內容設計相關問題,透過活動不僅讓鄉親們瞭解更多相關法令常識,同時學習各類商品有不同的標示基準需遵循,在選購時宜看清標示,以避免消費爭議;活動並特別宣導商品標示法及商標法屬於不同法令,「商品標示法無法簡稱商標法」的相關認知,在此也提醒鄉親們,可參考商品標示法及其基準,選購商品標示合格商品,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呼籲消費者購買標示完整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建設處指出,本次活動讓到場參與的民眾們瞭解商品標示法、消保法及公平法的重要性,消費意識抬頭的年代,正確商品標示、有效建立商譽、保障消費權益的消費新觀念將更深植人心,商品的正確標示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重要消費考量,讓標示不全商品不買,成為一種良好習慣,杜絕不良製造商及企業經營者,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完整基準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應標示事項: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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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