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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宣導活動配合木棉道創意市集登場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6月1日,假金湖鎮新市籃球場辦理商品標示法宣導,現場以有獎徵答的方式,答對者即可兌換有完整商品標示之精美宣導品,活動並特別宣導商品標示法及商標法屬於不同法令,「商品標示法無法簡稱商標法」的相關認知。

  縣府建設處表示,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於金湖鎮公所木棉道創意市集活動,舉辦商品標示法宣導,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內容設計有獎徵答題目,該法令、基準為經濟部所訂定,明定製造或進口商所販售之商品,必需依規定標示,在此也呼籲消費者購買標示完整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商品有標示,消費最安心,透過活動不僅讓鄉親們瞭解更多相關法令常識,同時學習各類商品有不同的標示基準需遵循,在選購時宜看清楚標示,以避免消費爭議;商品的正確標示乃消費者在選購商品的重要考量,藉由宣導活動激起鄉親們對於商品標示法…等聰明消費的意識,讓民眾瞭解商品標示法的重要性。

  建設處指出,商品標示法宣導不定期配合縣內活動舉辦,本次宣導特別選定於熱鬧的新市街區,提醒遊客、鄉親們購物安全,並獲得特地前來共襄盛舉的外地遊客們,熱烈的支持與認同,透過這次宣導活動,使標示不全商品不買,成為一種良好習慣,杜絕不良製造商及企業經營者,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其中服飾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服飾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詳細之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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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