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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兒童雨鞋」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鑑於市售兒童雨鞋琳瑯滿目,若雨鞋中含有塑化劑、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兒童穿脫後沒有洗手就直接拿取食物,恐對兒童健康有所影響。為確保市售兒童雨鞋之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7年上半年間於鞋店、雨衣行、百貨商行等實體販售通路及網路販售平台,隨機購買15件兒童雨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計3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經初步查核計有6件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壹、檢驗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兒童雨鞋購樣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檢測「8種重金屬(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等品質項目。「中文標示」則依據「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請參考下方連結內附件):
一、 品質項目:
(一) 「8種重金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 「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有3件(項次10、13及15),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規定。
二、中文標示初步查核:計6件(項次8、9、10、13、14及15)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
(一) 未標示商品名稱(項次9)。
(二) 未標示進口商廠商資訊(項次10、13及14)。
(三) 未以中文標示生產國別(項次8、9及14)。
(四) 未標示鞋面及大底材質(項次14),或未以中文標示材質 (項次8、9、13及15)。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兒童雨鞋」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10、13及15):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通知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據該法第5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中文標示」經初步查核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者(項次8、9、10、13、14及15):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置。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強調,「鄰苯二甲酸酯類」是塑膠工業中最為常見的塑化劑,用以賦予塑膠具有良好的延展性與穩定的物理化學特性,但其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可能會干擾兒童原有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使男性雌性化及增加女性罹患乳癌機率,因此兒童用商品是否含不符合規定之「塑化劑」,是該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ㄧ。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兒童雨鞋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選購標示清楚及完整資訊的商品。
二、請勿選用具有刺鼻味之兒童雨鞋。
三、使用雨鞋時,建議穿著襪子,除了可避免皮膚直接與塑膠材質接觸,減少摩擦所引起的水泡或傷口之外,亦可防止因為天氣悶熱,讓汗水直接積在雨鞋裡,致使雨鞋內滋生黴菌,引發皮膚過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之商品多一分瞭解,商品使用時就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市售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基準標示,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一)商品名稱。

(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五)尺寸或尺碼。

(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可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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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