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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選購完整標示商品.以符法制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配合金湖鎮公所「金湖鎮創意市集」活動,於7月4日下午,假金湖新市籃球場,辦理商品標示宣導,現場發送貼有商品標示相關法令連結QR Code及宣導標語之特選標示合格宣導品,提醒鄉親們選購有完整商品標示之商品,保障自身消費權益及用的安全。

    縣府建設處商品標示宣導,特別結合金湖鎮創意市集活動,以提起鄉親及遊客們對於商品標示的重視,此次宣導特別以寓教於樂的有獎徵答方式,教導商品標示相關認知,並宣導「商品標示法無法簡稱商標法」,兩者乃屬於不同的法令,同時也發放特製宣導單張,並以民生必需品衛生紙為標示範例,說明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另服飾、織品、鞋類、文具、玩具…等商品,應依相關標示基準標示。

    建設處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並納入商品標示法規定,提醒各界公、私部門,採購開發宣導(文創、禮、紀念)品致贈民間,應要求業者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規定標示,避免提供無完整商品標示之宣導品(文創品),以符法制,消費者及各界若欲瞭解商品標示法及相關基準,可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或掃描QR Code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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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