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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以勞動條3字第1080130003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社會處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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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