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食物調理機(果汁機)」檢測結果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健康飲品風潮當道,許多消費者選擇在家DIY更能掌握食材來源,也因此跟著帶動食物調理機的銷售,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食物調理機」主動進行查核,108年2月間於量販店、大賣場、經銷商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中文標示」均全數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有1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食物調理機」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或CNS 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14「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 Part2-14: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machines」(或CNS 60335-2-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14部:廚房電器之個別規定」)及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等共6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詳參連結內附件):
一、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全數符合規定。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項次5)誤標為R45336。
(二)「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商品檢驗標識」1 件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商品檢驗標識」標示錯誤,違反商品檢驗法第1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9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食物調理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吸塵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食物調理機」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 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食物調理機。
四、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隨時注意食物調理機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
五、清潔保養食物調理機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具有馬達的機體內部,以避免電擊危險。
六、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指出,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標示,市售「食物調理機」應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標示,其中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二條規定應行標示事項如下:

(一)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提醒消費者,選購商品應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購買合格商品標示之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詳細之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法令解釋\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商業法規\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法規命令)

  • 點閱次數:352
  • 上版日期:1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