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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修正
  • 發布單位:建設處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以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 點閱次數:272
  • 上版日期:1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