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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商號及販售菸品者務必遵守「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之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為保護本縣青少年們健康,衛生局加強防制青少年菸品來源,呼籲本縣各店家、檳榔攤、超商、大賣場等業者及從業人員務必遵守「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供應上開物品者,對接受供應者是否已滿18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喬裝測試」方式,了解各類菸品販賣場所違規賣菸予未滿18歲者之情形,108年共針對22個縣市440家菸品販賣場所進行調查,經調查本縣尚有4家商號有不合格之情形,衛生局將列為加強查察及取締之對象。

衛生局請民眾們一起來為青少年健康守護,如有發現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可提供相關違規事證向衛生局檢舉,經裁處成案者前10名可獲1,000元之等值禮券獎勵。若有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請各業者及從業人員務必確實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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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