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金門同鄉會。(2)同一縣市以補助一個同鄉會為限,惟於本府104年7月2日訂定對旅台金門同鄉會補助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補助有案之同鄉會,得予補助。 (3)前項補助對象須立案滿一年以上,且組織健全、會務、財務推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