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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有無處罰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43條第2項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43條第3項規定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該款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43條第4項規定,有第1項該款行為或第3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3、4款行為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第43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4款、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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