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1.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應重新申請,已申請過之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2.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自志願服務法(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