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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要符合什麼要件?

一、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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