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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護照遺失證明?護照經申請遺失後可否撤銷?

壹、如何申請:
一、國內遺失:
1、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國民,因移失護照至警察單位辦理遺失證明。
2、本項作業由當事人親自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分局核對身分後,即可由受理人員協助線上登打辦理。
3、申請人務須注意,依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亦即護照經申報遺失後,無論是否立即尋獲,依現行規定均須重新申請護照,不得申請撤案。
二、國外遺失:
1.已取得國外警方證明(不含大陸、港澳)及入境證明,請直接向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辦理。
2.未取得國外警方證明,請持入境證明,向各分局申報。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貳、護照經申請遺失後即「不可撤銷」(尋獲仍視為遺失)
申請人務須注意,依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亦即護照經申報遺失後,無論是否立即尋獲,依現行規定均須重新申請護照,不得申請撤案,該規定業自100年5月22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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