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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家庭暴力時,我應如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期限多長?

一、 可以直接到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您填寫)聲請保護令。
二、 可以直接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檢察官與警察機關求援。
三、 民事保護令分為:
(一)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若有
再受暴的之慮及事實,得聲請延長,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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