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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代為標售之土地(城北段446、447、173及174地號)價金業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户,原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發布單位:綜合發展處
  • 點閱次數:82
  • 上版日期:1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