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公教員工購置住宅貸款輔助要點及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各級機關學校承辦人員應詳實審查申請人是否曾有政府輔購住宅貸款或資格不符情事,並於115年度10月30日前造具審查合格名冊(連同表1至3及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縣住福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辦法及表單請參考附件
一、依據本縣公教員工購置住宅貸款輔助要點及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各級機關學校承辦人員應詳實審查申請人是否曾有政府輔購住宅貸款或資格不符情事,並於115年度10月30日前造具審查合格名冊(連同表1至3及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縣住福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辦法及表單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