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獎勵案件資訊:
(一)獎勵或補助項目:前10名為「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其餘及為「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滿分為100分,評審統計表分數未達60分者不計入名次。
1、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狀乙幀暨獎勵金(禮券3,000元),規劃於國際志工日公開表揚。
2、優秀志願服務人員:獎狀乙幀暨獎勵金(禮券1,000元),於公開場合表揚。
(二)推薦期程: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14日止,請函送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審核(以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
1、金防部、中央駐金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及經本府核備之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
2、前開符合資格志願服務團隊,金防部、中央駐金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擇優推薦所屬轄下志工一名;社政志工隊每隊得擇優推薦所屬志工一名。
3、被推薦之志工須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該運用單位服務滿2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並積極參與各項志願服務活動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惟前揭志工倘八年以內得過該獎項者即獲得各關懷據點績優志工者,不得重複推薦;另推薦志工個人所在志工隊務須正常(定期改選及召開隊員大會),若有資格不符或佐證資料不足等,主辦單位與評審得為從缺之決定。
(四)審查方式:
1、初審:由志工運用單位或鄉鎮公所先行初審,就推薦資料做初評,並將初審意見填寫於推薦表內。
2、複審:由本府主辦單位邀評審小組就初審符合條件資格者前10名為「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其餘及為「優秀志願服務人員」。
3、評選項目及比重:
(1)志工年齡10%(鼓勵銀髮長者投入志工行列)。
(2)志工服務年資20%(鼓勵長期投入及建立資深制度)。
(3)志工服務時數30%(鼓勵餐與達量的提升)。
(4)服務類型複雜度、專業性及多元性15%(鼓勵提升服務品質及貢獻所長)。
(5)所提資料完整性及佐證度25%。
※ 滿分為100分,評審統計表分數未達60分者不計入名次。
(五)補助及獎勵金額:獎勵金(禮券)1,000至3,00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7萬0,240元整。
二、請於申請時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填寫【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獎勵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併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網站。
三、檢附「115年度績優(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推薦實施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