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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自104年7月16起開始受理申請!
  • 發布單位:民政處

107年春節慰助金作業須知
http://web.kinmen.gov.tw/Layout/sub_A/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188677&frame=3&DepartmentID=1&LanguageType=1

符合下列條件者:
1、申請人戶籍於申請時應設籍於本縣(即遷入本縣後即可申請)。
2、必須年滿55歲,未滿65歲。
3、須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民國81年11月7日前,年滿16歲)設籍本縣「累積滿10年」,不得與81年11月7日以後之設籍時間合併計算。

應備齊下列證件,以「本人親辦」、「委託他人辦理」、「通訊申請(雙掛號)」方式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1、申請表:本府網站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分別提供電子檔、紙本供民眾使用。
2、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皆可,以通訊方式申請者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受委託人須檢附正本)。
3、印章(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須檢附,通訊申請方式免附,惟須先於申請表上用印)。
4、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利審查、匯款作業,金融機構僅限「郵局、土地銀行(全國各地分行皆可)」。
5、委託書:倘由本人親自辦理,即不需檢附。

經審核後符合發放資格者,慰助金每月核給新臺幣3,000元,每年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3節核發,每節核給新臺幣12,000元,每年核給金額總數新臺幣36,000元。

申請表、委託書、發放條例、申請須知、DM如附電子檔,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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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