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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
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以經能字第11103807990號令修
正發布。
 

模組回收費用之收取相關作業方式及時程說明

一、收取對象
1、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2、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文
件。
3、前二款情形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或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
二、收取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三、收取時間:
1、屬收取對象1及2者,分十期繳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繳納完成。
2、屬收取對象3者,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模組回收費用,得計入於前項分期期間
繳納。但分期期間已結束者,應於更換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時,一次完成繳納。
3、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不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五
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暫停計算電能躉售或躉購期
間之情事,而暫停繳納;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情事時,應一次繳納完
畢。
4、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更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一部或全部,且經查屬實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更換部分,命其一次完成模組回收費用之繳納。
四、有關模組回收費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第十七條之一附件七之一
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之收取相關作業方式及時程說明
一、收取對象
1、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起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2、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文
件。
二、收取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三、收取時間:
1、屬收取對象1者,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委託公用售電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時間,於購電費用範圍內代為辦理繳納。
2、屬收取對象2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繳納完成。
四、有關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 點閱次數:252
  • 上版日期:11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