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三棘鱟(Tachypleus tridentatus)族群數量,全年禁止於縣轄海域(不含烏坵及東碇島海域)以任何方式採捕三棘鱟,意外捕獲三棘鱟者,應立即放回海中(禁捕範圍如附件)。
二、不得販售、持有及食用三棘鱟。但三棘鱟殼不在此限。
三、為進行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公共利益、文化或教育等目的,經本府書面同意者,不受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限制。
四、凡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