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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府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
  • 發布單位: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建都字第107004700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辦理本府107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公告事項:
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
二、申請對象: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者。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三、公告日期:自公告日起三十日(107年6月21日至107年7月20日)。
四、公告地點:金門縣政府及各鄉鎮公所。
五、受理申請單位: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107年7月16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七、申請方式:於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申請書件向本府申請。
八、對交換標的有異議提出期限:自107年7月6日起至107年7月15日止。
九、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
十、本公告之公有土地清冊、申請書件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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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