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金門地區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處

農業部公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金門地區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包括符合「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但書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下列豬肉及豬肉加工產品:
一、於金門地區屠宰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並包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二、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地區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之生鮮豬肉產品,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者。

  • 點閱次數:137
  • 上版日期:1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