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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建設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01471322號

 

主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九一四七二一五二號公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經本會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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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