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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約僱人員(科員職務代理人)甄
  • 發布單位:金門縣政府

壹、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貳、甄試職稱名額:
一、職稱:約僱人員1名(上開人員僱用至10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錄取分發人員報到前1日為止,惟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備取人員其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
參、應試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大學以上不動產開發利用、都市更新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肆、主要工作項目:
一、縣有不動產之開發利用業務。
二、縣有財產之促參開發及設定地上權開發事項。
三、縣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項。
四、縣有不動產參與土地重劃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報名地點、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地點:金門縣政府財政處(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二、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4年11月25日止上班時間內(例假日休息)。
三、報名方式: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報名截止日下班前須寄(送)達本處]。
陸、報名應繳證明文件:(繳交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經錄取後繳正本)
一、報名表1份。
二、身分證影本。
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最高學歷證件或畢業證書;2、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3、退伍令(女性免附)。
柒、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一、資歷審查:占總成績50%。
(一)學歷:占總成績30%
1.大學畢業:25分
2.研究所畢業:30分
(二)經歷:占總成績20%
具公務行政等工作實務經驗,持有工作經歷證明者,累計滿1年採計5分,不足一年者不計;最高採計20分。
二、口試:占總成績50%。
捌、甄試日期、地點:
一、甄試日期:電話另行通知。
二、甄試地點:金門縣政府。
玖、核薪標準:
三等約僱人員220薪點(新台幣36,432元),另享有勞(健)保及提撥離職儲金。
拾、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拾壹、聯絡電話:082-318823轉62271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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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