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旨:為提高田徑運動技術水準,創造優異成績。
二、 比賽時間:97年9月18-20日。
三、 比賽地點:金門縣立田徑場。
四、 比賽分組:(1)國小男、女生組(2)國中男、女生組(3)高中男、女生組(4)社會男、女生組(5)精英男、女生組。
五、參賽資格:
(1)國小、國中、高中職組選手須依照所屬組別以就讀學校報名參加。
(2)社會組選手必須依戶籍地以鄉鎮報名參加。
(3)精英組選手,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邀請之。
六、競賽項目:
(1)國小男、女組: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00M*4
、200M*4、跳高、跳遠、鉛球。
(2)國中男、女組: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M、1500M
100M*4 、400M*4、跳高、跳遠、鉛球、鐵餅。
(3)精英、高中、社會男子組: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M、1500M、5000M、10000M、100M*4
、400M*4、跳高、跳遠、鉛球、鐵餅、三級跳遠、標槍。
(4)
精英、高中、社會女子組: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M、1500M、5000M、10000M、
100M*4 、400M*4、跳高、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七、報名人數:
(1)社會組:每隊每項3人、每人至多兩項(接力除外)。
(2)高中組:每隊每項4人,每人至多兩項(接力除外)。
(3)國中組:每隊每項3人,每人至多兩項(接力除外)。
(4)國小組:每隊每項2人、每人至多兩項(接力除外)。
(5)精英組:年度前八傑。
八、競賽程序:競賽項目之分組編配,由競賽組依據報名人數及參賽成績編配,預賽同單位選手以不編配同一組為原則,以後各賽次依成績逕行直接排入4.5.3.6.7.8.2.1道,不再抽籤。
九、獎 勵: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第拾肆、拾伍條辦理。
十、競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最新規則。
十一、比賽附則:
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需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用口頭申訴外,並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紀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向大會評審委員會完成申訴事宜。
3.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並以審判委員的判決為終決若被審判委員會議決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
4.若對選手資格發生疑問,參加單位須備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其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驗確認。
5.各單位在技術會議提交不出賽名單完成後,因受傷或生病無法比賽時,須在該項檢錄前提出棄權申請,否則取消所有後項之比賽。
6.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賽前一小時,至檢錄處填寫接力「棒次表」,並經教練簽字確認,逾時則取消參賽資格。
7.教練指導席:教練及非比賽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依據國際田總會最新田徑規則第144條第二款中規定:「為了不干擾競賽的進行,給看台上靠近每一項田賽項目附近位置,必須留給選手及教練做溝通」。
8.高男、社男10000M關門時間45分,5000M關門時間22分,高女、社女10000M關門時間55分,5000M關門時間25分但以取得前三名為原則。
9.國小男、女生鉛球,成績達標(男生8公尺、女生7公尺)始丈量。
10.各項報名未超過八人,達四人時,直接進入決賽。
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備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