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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權
依據「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列舉如后:
鄉民代表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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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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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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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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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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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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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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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鄉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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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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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民請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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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未來展望與工作重點
代表平時深入民間,蒐集民眾意見,凡有關地方之各種事項及集會,均列席參加,以瞭解民意之取向,做為問政之參考。並適時反映民眾意見,協調配合並尋求解決之良策,並加強下列工作,以達為民喉舌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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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代表會議事功能,發揮本會監督行政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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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民隱民瘼,蒐集民眾需求,強化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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賡續追蹤管制議案之執行成效,落實監督鄉公所施政及預算之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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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召開定期大會及適時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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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份提供代表各種資訊,提昇問政品質,以期發揮議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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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協調溝通管道,維繫所會良好關係,增進本鄉團結和諧,共同促進地方繁榮進步。
結語
本會之會務工作,向以擷取民意為依歸,在不違背公共利益前提下,克盡為民喉舌之責任。本會所有代表均以能代表民眾,以服
務奉獻之心,監督本鄉施政,促進地方和諧,加速地方建設為己任。自本會成立以來,薪火相傳,均朝此目標努力不懈,以維地方民意機關監督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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