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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民國七十七年,金門縣仍屬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縣之財政業務,仍由縣政府下設之財糧科掌理:科內分設財稅、糧政兩股辦事,置科長一員,股長二員,科員二員,辦事員一員,雇員一員,共七員。財糧科職掌財政籌措、公庫管理、稅務行政、基層金融管理、糧政、鹽政、物資調節、經濟檢查,及公營生產事業單位,包括酒廠、物資供應處、西園鹽場、金門電力公司、陶瓷廠、花崗石廠、港口檢查處、稅捐稽徵處之督導,舉凡民生所需,政府財用,市場調節,幾乎息息相關。
迫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本縣終止戰地政務,縣政回歸地方自治常態,縣政府依福建省政府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訂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財政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庫、公產、公債、地方金融管理、糧鹽、燃料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依照上開修正組織規程之規定,縣政府之財政單位由「財糧科」修正為「財政科」,財政科下分為財務管理股、公有財產股,員額並未增加,仍置科長一員,股長二員,科員二人,辦事員一員,雇員一員,合計七員。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考量縣庫庫款庫支付與制度,與國家法令制度及台灣省各縣市作法不一,為革新財政制度,乃核定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庫款集中支付制度,以臨編組織增設「庫款支付股」一股,調用其他機關人員三人組成,股長一職由財管股長兼任。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地方制度法」,內政部依本法訂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縣政府之一級單位為局、室,局長之職等由現行薦任九職等提高為簡任第十至十一職等。財政科乃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改制為「財政局」,下設財務管理、公有財產、庫款支付三課,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起增設菸酒管理課,現置局長一員、專員一員、課長四員、課員三員、辦事員三員,共十二員。執掌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庫款支付、公庫、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及督導金酒公司業務等財政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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