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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役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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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訂定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相關規定,每年於內政部之公告申請時間內辦理本縣役男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案,其申請資格區分為一般資格、專長資格、志工資格、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等五種,但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案得隨時提出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另一般資格及家庭因素申請者由本市依法核定,專長資格及宗教因素申請者則須經複審後送內政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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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替代役男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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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員額時,須辦理替代役抽籤。本縣依內政部規定時程訂頒替代役抽籤實施計畫,除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免參加抽籤外,依內政部核配比例及員額配賦本市各區替代役抽籤員額,並綜辦及輔導各行政區辦理全縣替代役抽籤業務。替代役體位役男則配合年度常備兵抽籤,統一由本府印製籤票、搓捲籤票後分別在各區實施入營序號抽籤,以達到公平、公正、公開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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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集入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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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頒訂之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訂頒本縣替代役徵集計畫,按比例分配各區徵集人數,再依籤號順序徵集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替代役男梯次徵送入營及交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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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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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替代役役男,因事故原因申請延期入營、緩徵、出境、複檢及應徵入營後驗退、停役、回役等各項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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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前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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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於服替代役時,如因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合於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之規定者,得檢具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鄉市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送本府複審後再送內政部核定。對前述案件本處均將依法、理、情三者兼顧之原則,審慎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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