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
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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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軍人權益: |
| 一、薪餉免稅;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都可請公假。 |
| 二、乘坐大眾交通工具或進入歌劇影院可享減價優待。 |
三、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
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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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傷生病時,由軍方負責醫療,至現役期滿尚未痊癒時,仍可在軍醫院留醫一
年,於留醫期滿前由軍醫院轉報病患隸屬之總部,再由各總部轉報國防部,由
其函請地方政府及輔導會鑑定處理,如獲就養則由輔導會全權負責,若未獲就
養應自退伍日起轉入全民健保,地方政府視情況給予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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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傷病住軍醫院時,由軍醫院通報澎湖縣政府兵役局,再由兵役局派員前往慰
問,並致贈住院慰問金。 |
六、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核定殘等,即依法給與撫卹,原經列貧困等級有
案家屬,在傷殘軍人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
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貧困,得申
請扶助;若殘等合於就養規定者,依志願安置榮家妥善照顧。 |
| 七、因傷病成殘有關權益注意事項: |
退伍或離院前由軍方鑑定殘等,未鑑定前請勿先行離營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
損。 |
辦理停役應審慎考量,因為《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一旦
停役就沒有補助和就養的權利,康復後仍須回役補服未完役期。留醫期間,如
果自願提前離院自行醫療,填寫切結書回家後,一切醫療費用即自行負責。 |
| 貳、家屬權益: |
| 一、住屋用地如果承租公地,在服役期間可享減租優待。 |
| 二、貧困家庭,經核列為甲、乙、丙各級生活扶助戶享有之權益: |
| 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生活扶助金。 |
如經生活扶助仍不能維時生活時,得申請特別救濟金。配偶生育時可申請生育
補助費,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時,可申請喪葬補助費,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時,
可申請災害救濟金等項補助。徵屬生病就醫或住院,可申請醫療補助。 |
三、未列級徵屬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特殊重大事故,致生活困難者,得申請災害救
濟金及一次特別補助費或救濟金。 |
| 四、死亡軍人遺族之權益: |
| ●國防部依卹亡種類發撫卹金、保險費,澎湖縣政府致送一次慰問金。 |
●陣亡、公殞或病故軍人,其遺族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領卹年限期間,一
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
卹期間得申請生活扶助。 |
| ●國軍遺族(義務役)發給春節慰問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