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類別 |
申請人 |
應繳附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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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 |
處理時限 |
| 單位 |
金額 |
| 出生登記 |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如係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
為申請人。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出生證明書、印章、約定書及母無兄弟之戶籍謄本(約定從母姓時);棄兒之出生登記應附撫養人戶口名簿、報案筆錄、發現經過報告、嬰兒照片、兒童福利機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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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認領登記 |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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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結婚登記 |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結婚證明文件、
不冠夫(妻)姓之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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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離婚登記 |
雙方當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
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離婚書約、或法
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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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收養登記 |
1收養人
2被收養人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
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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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終止收養登記 |
1以收養人為申
請人
2收養人不為或
不能申請時,
以被收養人為
申請人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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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死亡登記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經理殮葬人、聲請死
亡宣告者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
明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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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監護登記 |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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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禁治產人
之監護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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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初設戶籍登記 |
本人或戶長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定居證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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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遷徙登記 |
本人或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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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遷入單獨立戶者需附繳房屋證件,
不含戶長之戶內人口遷出而係遷入他人戶內者,應附遷出申請書。
(申請人一方無法會同辦理,且已出具委託書者,無需附遷出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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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更正
、
變更
、撤銷
、登記 |
更正 |
本人、原申請人
或利害關係人 |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印章、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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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 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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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案三日 |
|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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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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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國民身分證 |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黑白或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直四公分、
橫二點八公分、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三張、工本費、戶口名
簿、印章、換發時應附舊身分證,需當場核發者,請附政府機
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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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
初領二十元
換領二十元
補領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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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或送市政府核對口卡二天 |
請領
戶口名簿 |
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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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申請人印章、換發時應附舊戶口名簿 |
本 |
十五元 |
隨到隨辦 |
| 請領戶籍謄本戶籍閱覽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利害關係書件。 |
張 次 |
十元 |
隨到隨辦 |
| 印鑑登記 |
當事人 |
國民身分證、印章、工本費(印鑑變更註銷者亦同)。 |
次 |
十元 |
隨到隨辦 |
| 請領印鑑證明 |
當事人或被委託人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工本費、委託書、印鑑章。 |
張 |
十元 |
隨到隨辦 |
| 申請門牌編釘 |
起造人、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 |
國民身分證、印章、建築執照、簡略圖、申請書、工本費 |
張 |
四十元 |
三天 |
| 請領門牌證明 |
1房屋所有權人2現住人、管理
人、利害關係
人 |
國民身分證、印章、證明文件、工本費。 |
張 |
二十元 |
隨到隨辦 |
| 備註 |
1. 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死亡等身分變更需換發國民身分證者,請
附繳相片三張。
2. 未滿二十歲者辦理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證明等由父或母單獨申
請時需附繳他方同意書。
3. 各項申請登記案件,不含須去函有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4. 更正年齡、取得、回復、喪失國籍案件,由戶政事務所初核辦理期限三天,再轉
報高雄市政府核轉。
5. 凡申請手續不合或文件不合者,由承辦人員填發一次告知單交還申請人補正後再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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