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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更正登記要點
| 法規篇章 |
戶籍行政 |
| 法規名稱 |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 |
法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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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四八一 ─ 一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辦理戶籍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更正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更正戶籍登記及其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三、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
四、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申請更正:
(一)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所、 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五、提出第四點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日月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
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
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
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或查證。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
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
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
八、依本要點所為之更正登記,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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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局長室(082)32-2586 自治課(082)32-5640 戶政課(082)32-4173
兵役課(082)32-5753
資訊安全與個人隱私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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