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89)府秘字第8932852號令發布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鄉鎮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左:
一、寬度在十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四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者為街。
三、 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四公尺者為巷。
四、 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
第三條 道路之命名由鄉鎮戶政事務所會同各鄉鎮公所辦理。但跨兩鄉鎮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前項命名應報請本府核定。
第四條 道路之命名應斟酌左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具有發揚中華民族精神,表揚善良之意義或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者。
五、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應另行命名。
第五條
巷(弄)以路、街(巷)門牌號吹命名。但鄉村得以當地地理、習慣或鄰近之史蹟命名。巷(弄)之兩端,臨路、街(巷)者,依所臨較寬路、街(巷)之們牌號次命名。但長度二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處為界,分別以兩端之路街門牌號吹命名。
第六條 道路兩端或分段處,應豎立道路名牌並標示巷弄號數,如有殘缺不全或新增者,縣道部份由本府工務局,鄉鎮道部份由鄉鎮公所隨時增補之。
第七條 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單面採順序制,其編釘起數點依左列規定:
一、 幅射型路 街以市鎮中心點為起數。
二、 方型路 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數。
(四)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 以東端為起數。
(五)西、南兩端成弧線者 以南端為起數。
(六)西.北兩端成弧線者 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 街之巷,以臨較寬路 街之端為起數 但於中心點分屬各路街者依銜接所屬路 街之點為起數。
五、弧線、矩型或多角型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為起數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路
街,如分以東、西或南分路街之點為起數。
第八條 鄉村門牌號,以地名順自然環境編釘。
第九條 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左: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雨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東南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第十條 路、街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順序編補。
第十一條 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 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附號或樓次。
第十二條 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
第十三條 門牌編釘後,於路 街前端新建房屋者,其門牌編釘為原前端房屋門牌之附號。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 原編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 不合實際者。
第十五條 整編門牌,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訂定計畫,報請本府核辦。
第十六條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應由本府公告,並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負擔證明書工本費,其數額另定之。
第十八條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報由本府民政局訂製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前項新編門牌之釘製得向房屋現住人收取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 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牌號碼。
前項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第二十條 機關、學校 工廠之門牌,釘於臨街之正門,範圍內其他房屋不編釘但必要時得編釘附號。
第二十一條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二條 門牌用金屬或塑膠製作,並需書明道路名稱及號次 必要時加列鄉鎮村里鄰名稱及郵遞區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白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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