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償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檢附前條之文件,向現服務之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但已退(離)職人員、亡故者或已調離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者,向最後任職之機關(構)、學校提出。二、受理申請之機關(構)、學校應於查證屬實後,發給補償金。前項第一款受理機關(構)、學校因裁撤者由其上級機關受理;改隸者由改隸或歸併之機關受理,其受理機關之認定有疑義時,由主管機關認定之。權責單位:人事處 科別:第二科連絡人:姜惠如 連絡方式:082-318823#65124